| 任丘市人民政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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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政办字〔20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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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沧州市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区各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沧州市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任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沧州市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目前,正值冬季,风干物燥,雾雪霜冻天气明显增多,且“两节”、“两会”日趋临近,生产节奏加快,交通运输繁忙,安全生产工作再次进入敏感期。为避免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面完成全年安全生产任务,保障全市人民过上欢乐祥和的“双节”,保证各级“两会”的顺利召开,决定从12月20日开始,至2010年3月31日结束,在七个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开展为期100天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强“两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突出重点,集中整治,深入排查治理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存在的安全隐患,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监管两个主体责任的“双落实”,保持全市安全生产的稳定局势,为人民群众欢乐祥和度“两节”,安全顺利开“两会”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全面提高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严厉查处未取得各类安全生产许可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加强对重点工程、重要设施、重要设备、重点区域(路段)的监察力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督促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加强演练,减少事故发生,特别是较大以上和有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各项安全生产指标均在控制范围之内。
三、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消防、特种设备等七个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的生产经营企业。
四、整治内容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整治范围
包括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涉及液氯、合成氨、电石、剧毒、有毒气体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工艺的生产企业;小化工(100人以下)企业;近3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和2008年以来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
2.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
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和单位。
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单位:承运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剧毒溶剂和强腐蚀性化学品等重点品种的道路运输从业单位。
5.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加油(气)站。
6.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处置易燃易爆、有毒废弃化学品的从业单位。
(二)整治内容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
(1)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的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和持证上岗的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及演练情况。
(2)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成品库区、公用工程(供电、供水、供汽、供风)等单元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3)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仪表联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变更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要机组、反应器、分馏塔、专用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工艺技术是否合规,操作条件是否合理,主要联锁自动保护装置是否正常。
(4)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5)检修、维修作业时,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生产和施工作业中,“四防”(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特别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防中毒、窒息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6)防雷电、防汛、防风暴潮、防构筑物倒塌、防静电、防粉尘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7)企业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是否储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或与当地大型企业、与地方有关部门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
(8)岗位操作人员是否熟练掌握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
(9)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化工和医药生产建设项目的试车投料和试生产项目试车方案备案、安全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试车和投料过程是否严格按照设备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化工投料试生产的程序进行;化工园区、化工企业集中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实情况,特别是要排查新建项目使用的工艺是否安全,自动化控制水平是否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10)废旧化工装置拆除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拆除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
(1)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的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和持证上岗的情况。
(2)使用液氯、液氨、剧毒化学品的自来水厂、造纸企业、大型冷冻库房、电镀和电子企业、游泳场馆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建立和执行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3)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防火、防爆、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情况。
(4)危险化学品气瓶定期检查、检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气瓶连接软管定期检查、试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5)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和定期演练情况;应急器材的配备情况。
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
(1)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的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和持证上岗的情况。
(2)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编制备案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了储罐罐体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储罐是否装备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设施,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和落实。
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单位
(1)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的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和持证上岗的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及演练情况。
(2)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的执行情况。
(3)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限超载现象。
(4)承运的剧毒化学品是否通过随车携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包装物加贴安全标签等方法载明化学品的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否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5.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
(1)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的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和持证上岗的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及演练情况。
(2)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3)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
(4)加油(气)站的设计、设施和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油(气)、加油(气)、检修等重要环节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5)销售氯酸钾的企业和单位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了流向登记制度。
(6)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执行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7)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压力试验情况以及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的情况;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8)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对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禁止充装危险化学品规定的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内容,是否向押运员提供所押运的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6.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
(1)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的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和持证上岗的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及演练情况。
(2)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装置、作业场所和储存设施安全生产状况。
(3)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4)在检修、维修作业中,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5)废弃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储罐区是否建立了罐体定期检查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储罐是否装备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设施,是否存在超储现象;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防台风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三)职责分工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负责督导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的制定落实;负责督导企业落实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及演练;负责督导企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负责督导企业搞好职工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管。
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气象部门:负责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的检测、监督管理。负责防汛、防风暴潮的预报工作。
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
(一)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常年零售网点和非法制售行为。
(二)整治内容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1)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的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和持证上岗的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及演练情况。
(2)生产工艺布局是否合理,危险工序交叉、危险和非危险生产区不分的问题是否存在。
(3)工厂围墙、危险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药物粉尘大的制(混)药、装药等工房的排水沟和沉淀池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散落在操作台和地面的药物粉尘是否及时冲洗清理,防雷、防火、防静电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
(4)是否存在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和改变工房用途(“三超一改”)的现象。
(5)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等禁用、限用药物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的问题。
(6)是否存在违规“分包”生产的问题。
(7)是否建立了烟花爆竹产品及药料流向登记制度并认真执行。
(8)是否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有关标准的要求,核定工房危险等级、定员和定量;严格控制C级工房的作业人数(28人以下)的情况。
2.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常年零售点
(1)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储存仓库(以下简称“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围墙、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保持和维护状况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A级库房安全防护屏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仓库是否存在超量存储,有无将A级产品储存在C级库房,将收缴的非法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存放,在库房内进行开箱、配货作业等违规现象。
(3)库房安全管理、值班、带班和警卫巡查制度以及各项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和落实,是否建立和执行购进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验收和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假冒伪劣或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等问题。
(4)城区烟花爆竹常年零售点是否存在布局不合理、安全距离不足和超量储存等问题,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的烟花爆竹常年零售点是否存在连片经营和超量储存等问题。
(5)批发经营企业是否按规定对全体员工进行了教育培训,是否按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的要求,认真开展企业自评,年内及时申请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认证标准。
3.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制售行为
县乡两级政府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以下简称“打非”)的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制定“打非”工作方案,是否明确了“打非”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是否建立了举报有奖制度和有效的收集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信息系统,是否建立并落实了“打非”排查责任制、定期排查和定期例会制度,是否及时组织了“打非”活动,当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现象是否得到了有效遏制。
(三)职责分工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重点是对非法运输、制作和构成治安、刑事处罚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加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罚没收缴物的销毁处置及其他相关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负责督导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的制定落实;负责督导企业落实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及演练;负责督导企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负责督导企业搞好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负责审查生产经营许可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经营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市场监管,查处非法经销“三无”产品、非法经营等违法案件。
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客运企业、烟花爆竹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供销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监管,严禁购入非法产品,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安全。
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一)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砖瓦粘土开采、地热开采企业和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二)整治内容
1.砖瓦粘土开采企业
(1)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的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和持证上岗的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及演练情况。
(2)采土作业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采场高度超过6米时,是否实行分层开采,分层台阶是否符合高度小于3米,台阶坡度不大于75度的要求。
(3)移动式电气设备是否使用橡套电缆,把手是否绝缘,是否配备漏电保护器。
(4)电气设备、线路是否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是否存在使用简易配(接)电板(箱)的问题。
(5)机械设备传动部分是否有安全防护装置。
(6)窑室顶部是否存在漏空、脱落现象。
(7)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按要求发放、佩戴。
(8)窑体、办公场所、职工宿舍等建筑物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2.地热开采企业
(1)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的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和持证上岗的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及演练情况。
(2)电气设备、电线、电缆等安装、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3)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是否有接地、接零保护;照明、移动电器是否安装漏电保护器。
(4)机器设备转动、传动部位是否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5)主要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
(6)作业场所、办公场所、职工宿舍等建筑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3.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的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和持证上岗的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及演练情况。
(2)钻井、完井、试油和修井等作业过程防井喷措施的落实情况。井场布局、井控设计、防喷器和节流压井管汇的配套、起下钻操作、泥浆密度监控、压井材料储备和人员井控培训等情况。
(3)含硫油气井硫化氢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硫化氢防护标准的宣传贯彻,地质、钻井工程的设计,井控装置、井下工具,地面设施的选材;硫化氢控测、报警、防护设备和点火器材的配备,作业人员防硫化氢培训等情况。
(4)油气处理、输送等过程的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站场位置、管道路由、防火间距的设定,泄压防空设施、消防设施、防爆工具的配备使用,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管道的定期监测等情况。
(5)动火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受限空间作业等特种作业安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包括作业许可、安全防范、现场监控等。
(6)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井场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管道打孔盗油的防范、占压管道的治理情况;超期服役设备的更换情况。
(7)防井喷、防硫化氢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备案情况,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企地联合培训演练的情况。
(三)职责分工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负责督导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的制定落实;负责督导企业落实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及演练;负责督导企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负责督导企业搞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非煤矿山行业开采秩序的整治。对无证非法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对滥采乱掘、乱探等问题进行检查,依法处理;有关部门或政府决定停产整顿或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临时收回或注销采矿许可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窑体、作业场所、办公场所、职工宿舍等建筑物的安全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非煤矿山企业市场经营活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注销登记。
电力部门:负责对企业用电安全进行指导管理,对依法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拆除供电设备,停止电力供应。
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
(一)整治范围
全市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路桥梁工程、水利工程等行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及其施工现场。
(二)整治内容
1.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情况。重点是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建设工程各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的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和持证上岗等情况。
3.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情况。
4.是否存在不按安全规定施工,违法转包以及违反规定赶工期、赶任务等行为。
5.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管理,防高处坠落、坍塌事故的措施、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及演练情况。
6.塔吊、外用电梯等建设施工起重设备是否符合安全使用规定,是否存在无资质拆装,起重设备是否未经验收、检测就投入使用和是否使用无生产许可证产品,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7.“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
(三)职责分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以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脚手架坍塌等事故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桥梁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以预防桥梁、脚手架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对直属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地方所管辖的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以预防坍塌、坠落等事故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负责督导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的制定落实;负责督导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及演练;负责督导企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负责督导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
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一)整治范围
全市从事客货运营企业、学校周边、重点路段的治理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二)整治内容
1.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的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车检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和持证上岗的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及演练情况。
2.是否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进行检验;运输车辆是否配备应急器材和防护用品,是否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志灯、标志牌,悬挂相应的警示标志、安全告示牌;驾驶员是否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
3.营运客车、货车、出租车、公交车、危化品运输车、旅游车、校车、施工运输车辆等机动车辆在岗职业驾驶员再教育、再培训情况。
4.是否存在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的情况;平交路口指示、让行标志设置,学校周边道路安全标志及弯道、陡坡、通村过镇主要人口聚集区路段设施存在缺失、不明显、不合理、不规范、不安全等问题;城镇道路交通渠化、标志标线、信号灯设置不合理的问题。
5.公路上行驶的客、货车辆是否存在超限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车、占道行驶等违章问题;报废车辆、非法拼装改装车辆有无上路行驶等问题;农村道路上有无农用运输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各类摩托车无证无牌上路、行驶和非法违章载客等问题;城区的机动车闯信号、逆向行驶、乱停乱放、争道抢行等问题。
6.是否制定落实严防危险品上车(船)的制度及措施。
7.针对冬季雪、雾、霜等恶劣天气和路面结冰等情况,是否制定监督、巡查、管控机制和措施,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8.重点路段的治理情况。
(三)职责分工
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要是排查事故黑点,加强事故黑点路段管理和路面巡查,依法查处“三超一停”等各类交通违章行为,规范车辆管理及机动车驾驶员的考核管理等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养护,完善主要道路的隔离设施,规范公路标志、标线设置,改造事故黑点路段,规范公路道口,并负责路况巡查,依法查处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清除路障等相关工作,从源头上抓好对专业运输企业的管理。
农机部门:负责农用运输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管理,及时发现取缔无牌无证、非法改装、改型农用车上路行驶,从源头规范拖拉机等车辆车况及驾驶员的管理和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对在校师生的交通安全和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加强对接送师生的车辆的安全管理,教育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负责督导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的制定落实;负责督导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及演练;负责督导企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负责督导企业搞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负责督导各县(市、区)政府整改公安部门排查出的道路隐患点段和危险路段的情况。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一)整治范围
歌舞厅、洗浴中心、网吧、电子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市场、超市、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光荣院、展览馆、体育馆、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车间、食堂和员工集体宿舍以及地下营业性场所;举办各种庆祝活动、大型活动的场所。
(二)整治内容
1.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的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和持证上岗的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及演练情况。
2.是否经过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是否存在无证(照)经营现象。
3.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落实。
4.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到位和正常运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是否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备案并组织演练;员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持证上岗;重大火灾隐患是否彻底整改。
6.举办大型集会、烟花燃放等庆祝活动是否依法按程序报批,防控措施、应急预案是否严密、有效。
(三)职责分工
公安消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文化体育部门:负责歌舞厅、洗浴中心、网吧、电子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展览馆、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举办大型活动、庆祝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旅游部门:负责宾馆、饭店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敬老院、光荣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商场、市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车间、食堂和员工集体宿舍的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负责督导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的制定落实;负责督导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及演练;负责督导企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负责督导企业搞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
(一)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点是学校、医院、宾馆、饭店、商场、浴池、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近三年来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二)整治内容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设备档案、作业人员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和演练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特种设备操作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和持证上岗的情况。
2.有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无证使用、无证操作和带隐患运行等行为,是否严格遵守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
3.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及在岗情况、锅炉水(介)质处理情况、常压锅炉是否承压使用、是否使用土锅炉(简陋锅炉)等情况。
4.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及有效性情况。
5.对非法制造的设备及报废设备流入社会再使用的追踪查处。
(三)职责分工
质监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管。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负责督导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的制定落实;负责督导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及演练;负责督导企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负责督导企业搞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方法步骤
七个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2月20日至2010年1月10日)。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将整治方案及有关要求传达贯彻落实到有关企事业单位,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各相关企业要按照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企业自查要立足企业自身,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地深挖细查,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责任制;技术力量薄弱的企业可依靠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或聘请专家排查事故隐患。
第二阶段: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整治阶段(2010年1月11日至2月28日)。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各相关行业企业逐一进行排查,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明确职责。排查要全面,不能留死角,要坚持排查与整改相结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能当场整改的必须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落实跟踪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任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依法立即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关闭、取缔等强制措施。
第三阶段:市级督导检查阶段(2010年3月1日至3月20日)。市安委会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的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3月21日至3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对已开展的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形成阶段性成果。同时,将总结验收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4月5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次专项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主管领导要具体抓、抓具体,分管领导要落实“一岗双责”,既要履行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又要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左右联动”机制,形成专项整治合力,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车间、班组及每个岗位,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按时整改。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专项整治活动要突出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部位的检查,突出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设施配备和安全制度落实情况,以及生产工艺流程、作业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深层次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检查和指导,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各级各部门要把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与完成全年安全生产任务相结合,与深化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相结合,与打好冬季安全生产攻坚战相结合,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三)严肃纪律,从严惩处。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要为执法检查部门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行政处罚设置障碍和先决条件,不为依法受到处罚的企业开脱、说情。对于思想不重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疏于预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等安全生产工作的不作为行为和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在整治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和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从快严厉追究责任。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该立案的立案,该处罚的处罚,绝不姑息迁就。对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违法生产情节严重,整治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一律列为安全生产“黑名单”,予以停产停业整顿并实行重点监管。
(四)加强沟通,做好宣传。整治期间,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协调督促各有关职能部门对一些共性的、倾向性的问题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共同研究措施,切实解决问题。同时,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时报道集中整治取得的成效,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搞好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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