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2009—2010年度采暖期供热价格的请示》(任价字〔2009〕22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供热期限:2009年11月15日零时始至2010年3月15日24时止,根据气温变化,采暖期可适当提前或延期。
二、供热指导价格
(一)燃煤锅炉供热
1.居民住宅采暖价格:建筑面积21.5元/平方米,下浮不限。
2.非居民用房采暖价格:建筑面积25.5元/平方米,下浮不限。
(二)热水井供热
1.居民住宅采暖价格:建筑面积15.8元/平方米,下浮不限。
2.非居民用房采暖价格:建筑面积18.8元/平方米,下浮不限。
三、备用容量热价
对申请暂不用热的用户可收取不超过总热费20%的备用容量热价,以弥补供热企业为用户备用容量的成本支出以及热传导损耗等。
四、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供热质量的监督,确保用户室内温度达到摄氏18℃±2℃。
此复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